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或者诽镑罪分别定罪处罚。⑶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定罪标准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2、5、6、7、8项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