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有序性不是为有序而有序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向而有序,不仅如此,这种方向是有一定的预决性或目的性所支配的。系统具有目的性(或预决性,finality)的特征,系统的发展方向不但取决于实际的状态(偶然性),而且还取决于一种对未来的预测(必然性),二者的统一就是所谓预决性。
数据库同样具有“目的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我们仅仅认识到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具有“整体性”和“有机关联性”的特征是不够的,这样会忽视数据库存在的根本目的——“可检索性”,而与其他相关事物混淆;认识到数据库具有“目的性”的特征,使我们得以更准确地把握数据库的概念,避免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上文中所讨论的多媒体与电子数据库的关系问题,就可以用数据库具有的这一特征而明确地加以区分。而且上文论述的数据库的三个特征,也都是由这一特征决定和为它服务的。
数据库中的每一个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都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传统的手段包括阅读、摘抄等)单独地进行访问,用户可以由此获得数据库中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或者说,数据库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其“可检索性”。
数据库具有“可检索性”的特征,这就意味着,数据库的检索方式是否功能强大而又易学易用,并能充分满足用户的需要,对于数据库的价值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数据量极为庞大的大型电子数据库而言,这一点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由于大型数据库的内容庞杂、层次繁多,用户检索的目的、角度不同,数据库制作者应当提供多种多样的检索方式充分、便捷地实现数据库的价值。必须指出:尽管数据库的检索方式非常重要,但它实质上是独立于数据库之外的一种产品,对它的法律保护虽然也是必要的,却不应与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混为一谈。对此,下文将会详细论述。
另一方面,数据库的这一特征还意味着,单个用户使用数据库的方式只是提取或利用其中一部分(甚至是极小的一部分)数据,这种使用方式是数据库使用的典型情况或者说是一般情况。对于这种使用方式,法律应当予以保护;而对于提取或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数据或实质部分数据的“使用”方式,法律应当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