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我们习惯上称为“禁用条款”)。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F、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我国,禁用条款不但是审查的标准,也同样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商标禁止使用上述文字、图形,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公众利益不受损害。这些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也符合国际惯例。
第A、B、C款,体现了对于我国、外国和国家间国际组织的尊重。
第 D款是国际惯例。“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团体,在战时救护伤员,和平时也救护其它灾害的受害者。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红十字”作为它的标志。在伊斯兰教国家,与“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救护、救济团体称为“红新月”
会,其标志是白地红峨眉月,即“红新月”。这些标志和名称是不得随便使用的。
第E、F两款,规定禁止用商品本身的特点作商标,因为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其他生产者,如果都用同样的商品名称或者特点去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就没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了。如,表示商品通用名称的“计算机”牌计算机;表示商品质量的“优质”牌食品;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面粉”牌面条;表示商品特点的“纯净”牌矿泉水;还有用“水果图形”作为商标用在水果食品上;用汽车的图形作为商标用在汽车上等等,这些都是缺乏显著特征和不应当充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必须指出,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的商品上所标的区别性标志,使大家的商品相互区分,而不是单纯地为了描述和美化商品。
此外,1993年2月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又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商标,是国际上通用惯例。地理名称为当地公众所共有,如果作为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只准许注册人专用,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理上也有矛盾之处。
第G款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各民族的尊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规定禁止对于任何民族的歧视。所以,不准许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
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不予注册。
第H、I两款规定,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注意不使商标在社会上引起其他不良影响。举例说,“健康”牌酒商标,就有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的性质;用带黄色内容的图像作商标,显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