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在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规范企业名称(商号)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等。也可以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属性,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是传统民法观点,将企业名称权归于人身权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一规定是在人身权部分,而不是在知识产权部分。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法观点,因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一样,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国际公认属于知识产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