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作为第一产权是科技理论逻辑的自然延续
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到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再到把知识产权作为第一产权,这在科技理论的延续和逻辑自洽上是非常显然与有着内在必然性的。
知识生产作为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最佳结合,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其他物的私权相比,更具有创造性、核心性、引领性、溢出性与决定性。物质产权虽然是产权存在的基础,但却是被动的、从属的、相对固化的、不能持续和有限的。在整个人类资产的增值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实质上是知识的增值作用,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乃至当代高科技产业,无不如此。从农业社会以土地作为第一资源,工业社会以物质资本作为第一资源,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作为第一资源,这也表现出对知识依赖性的不断增强。在人类生产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形态反映了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知识产权作为第一产权的地位,是社会发展进步到现今阶段的必然选择。
2.从产权属性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权趋向决定了其第一产权的地位
WTO组织在谈判《知识产权协定》时,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但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公共政策目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所具有的公权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以保护私权利益为手段,在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和协调,达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正是这一点深刻体现出知识产权属性中作为基础的私权属性与所谓外延的公权趋势之间的内在矛盾与统一,使得在保障其私权属性的基础上能够推进社会公益累积,再结合知识发展与技术进步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从而奠定了知识产权在私权权利中的特殊地位,这是一种优先于其他任何私权的第一产权的地位。
3.从宏观实践层面上,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普遍性的国家战略
21世纪后,作为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美国,将知识产权定义成功地扩展到了全球,并不断提高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修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还及时将一些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生物等技术形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样,日本从“科技立国”转到“知识产权立国”,并成立了由首相亲自担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了创造、保护、应用、人才的知识产权战略四大支柱,旨在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胡锦涛总书记特别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