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包文炯 发布时间: 2009-06-08 15:37:20
中国法院网讯 如今,部分企业往往通过制作网页,提高知名度,推介产品。但如果企业对图片使用不慎,就可能侵犯图片著作权人的权利。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共计11000元,并负担800元的诉讼费。
北京某公司是经营商业图片的专业化公司。无锡滨湖区一门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一家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北京公司将无锡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总额达4万余元。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门业公司未经北京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摄影作品图片,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鉴于北京公司撤回除赔偿损失外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由于北京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无锡门业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金额,法院根据涉案网站的性质、规模以及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及在网页中的作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公证费系北京公司为诉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