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其构件,他们的意见是,对于成套产品,不仅保护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保护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非唯一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虽然成套产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但与其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多件外观设计专利而得到的保护是相同的。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几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然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在成套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其各套件产品能够单独主张权利。例如,在合案申请中的咖啡壶和咖啡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咖啡壶的外观设计,即是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相反,组件产品申请中虽然包含了多个组件,但只视为一个产品,因此,当组件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各个组件不能如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套件那样单独主张权利,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对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从整体上进行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组件产品中的部分组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中某一个插接块的外观设计,在侵权判定时,将从拼图玩具的整体来判定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该插接块出发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另外,在成套产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产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几个套件被认为与现有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则该专利有可能会被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而维持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而在组件产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个组件产品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时,才会被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且是完全无效,而不会因为组件产品中的某些构件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而影响整个专利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相同情况下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小于成套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前者的专利权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