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当你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行政和民事救济都不能起任何作用、无法再保护你时,可不可以寻求刑事救济,对你是否有好处?这是硬币的两面。”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讨会主持人郭庆说,“而另一方面刑事救济手段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刑事手段滥用对创业者的伤害又是硬币的两面”。
刑事手段对权利人保护的力度和对侵权者的威慑力毋庸置疑,但是刑事手段对企业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蓝星集团北京公司总法律顾问尚天翼坦言,从主观意愿来看,他们对启用刑事程序有一定的顾虑,因为刑事案件一旦启动很难受控制,企业不一定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比如市场上有假冒蓝星的产品,但假货很少,还是正规产品多,但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破获一个案件后,从教育功能角度出发,会大力宣传,这可能会让公众担心你这个品牌假货比较多。
来自方正集团的法务经理王磊对刑事程序的启动也表达了同样的顾虑。他表示,在2007年方正集团起诉暴雪公司案时,他们也曾考虑过使用刑事救济措施,但是担心刑事手段影响太广泛会产生不利后果而放弃。
企业是否启用刑事措施应以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影响为出发点考虑。王磊指出,“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为国家服务的,有一定的经济目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以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影响为中心。我们更看重刑事打击力度,回报和我们能够得到的赔偿,我们并不看重。”
如果只是原告,刑事手段的负面效果顶多是让不明就里的公众对品牌产生一些误解,这还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如果是坐在被告席上,刑事手段被别有用心的竞争对手用来打击自己,这把双刃剑的后果就严重得多。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认为,避免刑事责任扩大化,从本源上看,还需要知识产权回归到利益定位点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一定要实现这个国家的利益,让这个国家的产业发展起来,通过这样的制度维护它的产业利益,无论是哪一种利益都要受益于这种制度。如果保护了知识产权,最后产业没有发展起来,这个制度就没有达到它的社会功能。
根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介绍,目前全国大概有5个高院、50多个中院、60多个基层院已经实行三审合一。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铼认为,刑事救济措施应该放在最后一道防线,穷尽民事、行政救济才能启动刑事保护手段。因为从刑法的谦抑原则来说“手不能伸得那么长”。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也表示,刑事责任确实应该保留,它是侵权者头顶上悬着的一把利剑,给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但知识产权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民事纠纷。
“一个社会对任何一个问题一片喊‘杀’声时,这个社会就病了”,律师事务所主任强调,“一定要把握刑事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不能随便动之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