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布局犹如将圆圈切断,避免陷入循环往复被侵权的怪圈。实践中,曾出现软件权利人不注重主观上认为的废品(硬件、软件)而随意丢弃的事例。事后,与权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技术人员就“废品再利用”,为终端客户进行维修而获利,而无法维权的境地。事先,如与用户签订强制售后协议的,会涉嫌垄断及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所以,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对可能复活的产品,建议做彻底毁灭性处理。虽然,暴力行为只能毁灭其宿主,但毕竟可多一道防火墙也。电影《变形金刚2》中,如美军事先将威震天作粉碎性处理,而非丢弃海底的,也不会霸天虎首领率众卷土重来的灾难了。
有以上初步布局后,一旦发生侵权,对权利人而言,容易判断侵权内容,法律层面,多道防线可以产生多道防火墙。
发生侵权事件后,权利人可从外观判断侵权内容。第一,从外观上判断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是否侵犯了商标权。第二,拆开后,根据PCB板、集成电路块之编码,可判断PCB板是否被更换。如PCB板被更换,软件被违法复制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可以判断是否侵犯了PCB板上的商标权。第三,如出现外观设计不同,而功能类似(同)的产品,可检测其后门程序,看是否存在权利人事先嵌入之固化信息,以判断侵权事实。即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输入特定密码,即可出现权利人预设的信息。第四,即便目标程序被滥用,如源程序的保密工作到位的,可及时推出升级版本。
以上论述为笔者近年来经办各类软件著作权案件后的思考。现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实够强大、超前。律师通过诉讼后,如有心研究,必然抽象出同类案件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所以,律师如会攻击,还会构筑防御工事,会使自己的专业更全面,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把律师当做消防员,起火了,浇灭一下,如无预设的防御系统及成燎原之势后,恐企业已处膏肓境地也。
生活中,没有同样的两片树叶,原此文能给知识产权领域的同行提供借鉴,能给软件行业的主体提供思路。笔者相信,软件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是同质的。
[1]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69-70页。[2] 参见1991年6月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24条。[3]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172页。[4] 参见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9061615227.html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北川善太郎先生——旅日考察见闻拾零,作者岳利浩。[5] 参见《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上),作者陈锦川。[6]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49页。[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期第47页。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江苏高院本院认为部分第一段。[8] 参见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9-09/15/content_17705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