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公布的《专利法》草案中,对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该条款中所涉及的“现有技术”,则限定为“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向记者表示,对这一条款的修订,堪称为此次《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它直接改变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授权的标准,摒弃了一直以来我国所采用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而改为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未来在申请专利时的“门槛”将会更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解释说,以前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但只要在我国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这是导致我国专利技术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该修正草案则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从而抬高了专利授权门槛。
无疑,随着此项修订案的实施,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难度”将会大幅提高,因此,有一种观点担心,此举将会抑制我国企业的专利申报热情。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正如很多专家所分析指出的那样,此举非但不会对企业的专利申报工作起到“负作用”,反而有着极大的裨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就表示:“这次修改将重点放在实用性上。经过修改后,专利的研发难度将有所提高,专利的数量会相应受到控制。但专利在实用性和质量上将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