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深化,一个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能会牵涉到越来越多的主体:除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主动地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主体以外,其他一些主体也可能消极地甚至是出于疏忽地,为侵权事实的发生提供便利。这类主体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不具有辅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但是其行为在客观上促成了侵权事实的发生。那么,他们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尚未形成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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