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现专利权和专利产业化应用的重要中间环节,专利评估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同中国各行业的合资、合作不断加深,双方均十分关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的权利、利益的分配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以知识产权变动为目的的评估已经成为法定资产评估的重要部分,权利人越来越希望从资产评估以及价值确定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未来前景,并且能够从未来收益的角度最大程度地管理、经营其知识产权,使之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专利评估将有效确立专利价值,为专利资产的应用提供参考意见。 就专利评估的目的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企业重组与收购及合资前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直接转让和购买;通过债务融资获取资本构成;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知识产权产品的保险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的解决。目前实际进行的评估业务大多是产权变动为主的法定评估事项。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也对专利评估及其应用作出了规定。其中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并对其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额度可以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日本: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的过程中,运用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的活用战略,使发明创造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活用战略的实施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体系等。该计划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到2004年度末确立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可见,知识产权评估已经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问题。
中国:中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始于1989年,第一个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统计显示,中国现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十余家。另外,一般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全国共有这类机构3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6万2千人,其中包括1万4千名注册评估师。但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上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
自1996年起,国家也发布了一些评价专利技术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发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发出通知: “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20日,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于2004年提出研究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下,如何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是理论研究和现实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