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公物法以物为基础范畴,法国公产法则以产为核心概念。两国公物法在客体观念上存在诸多差异,亦各有短长。我国公物法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国情之体系。这个体系既需要确立公物这样的有客观依据的基础概念;也需要与具有制度依据的财产概念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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