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案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专利复审委受理并审查的第一批权利冲突案件中的一个疑难案件。专利复审委外观设计申诉处审查员、此案主审员张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复审委针对此案的审查体现了如何在个案中从在先权利的性质、特点和保护对象出发,并适用针对在先权利的侵权判断标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客体,也体现了专利复审委从相关立法目的出发,对权利冲突案件审查方式的探索。
专利权人曾庆松于2008年6月1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名称为“标贴”(“3cc”扑克牌,专利号为200730060715.7)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0年2月1日,美国扑克牌公司(下称请求人)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与其在先就“Bee”商标取得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相冲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随后,专利复审委外观设计申诉处组成3人合议组,并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针对在先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权利冲突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请求人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言,涉案专利与其在先生商标极易混淆,已构成相近似,因此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并导致其产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构成权利冲突。而专利权则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不同,不能对在先商标跨类保护,并且从“Bee”到“3cc”要进行复杂的变换,请求人关于两者容易混淆的主张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权不相冲突。
“此案的审查不同于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比对,无论是涉及在先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其他类型的合法权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其判定均需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该权利类型的侵权判断标准,这也是此类权利冲突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复杂性所在。”张凌向记者介绍,本案中,合议组首先确定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适用的产品种类是否相同和类似,然后判断本专利的相关设计是否与在先文字商标相同或相似。
因此,合议组认为,对于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会首先将“3cc”和“Bee”这样的外文标识认知为字母、符号的组合标志;其次,“Bee”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涉案专利使用的“3cc”标识自身缺乏确切含义,其文字字体设计、排列和整体的表现形式也与“Bee”商标非常近似、且涉案专利还使用了蜜蜂作为背景图案。在此情况下,仅凭两个标识在呼叫和含义上的差别难以在整体上将二者明显的区分开来,在相关公众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于将涉案专利中的“3cc”标识与在先商标混淆,进而导致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专利复审委作出如上决定。
截至目前,专利复审委已针对20余件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作出了审查决定。
“从案件类型来看,这些权利冲突案件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其中仅有两件案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张凌向记者介绍,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审查员不仅需要在权利冲突判定中摆脱原有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思维模式的影响,还需要全面学习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通过研究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构在先作出的一批典型判决和行政决定体会相关侵权判定标准的具体运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涉及权利冲突部分进行修改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同时引导申请人诚信、正当申请。因此,在涉及权利冲突案件的审查中,可能需要适当引入对涉案专利申请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以便对案件的相关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从而在个案中作出客观的认定。
“此案的审查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复审委通过对专利权人相关申请和使用情况的了解,遵循诚实守信和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并最终作出判断。这也是专利复审委对该类型案件审查方式的一次探索。”张凌如是说。(知识产权报记者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