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飞利浦公司是一家根据荷兰王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荷兰爱恩霍芬市,主要从事电气、电子、机械、化学产品的生产和买卖等业务。
去年,该公司以PHILIPS(飞利浦)商标权人的身份,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上海菲浦公司和浙江飞迪亚斯公司在其出品的浴霸、换气扇、吸顶灯等多项产品上使用了“香港飞利浦”的商标和“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的广告用语,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香港飞利浦公司于2006年9月在香港注册,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温州人林某。同日,该公司与上海菲浦公司、浙江飞迪亚斯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制造开关、插座、浴霸、换气扇、灯具等产品,由香港飞利浦公司提供内外包装,产品主要部件由飞迪亚斯公司承担,由菲浦公司和飞迪亚斯公司共同承担组装和包装。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两被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飞利浦”文字,还在其生产、销售的换气扇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等用语,明显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飞利浦”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电子产品领域的世界知名厂商,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两被告作为同行业的后来者,不可能对原告及其产品一无所知。同时,两被告明知香港飞利浦公司是一家由温州商人林某个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既与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毫无关联,也未得到原告的任何授权,但两被告却在与其签订《联营合同书》后共同使用侵权商标标识和文字,还在产品上标注“香港飞利浦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开发”的字样,其主观意图就是想仿冒原告“飞利浦”品牌的产品,从而利用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对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法制网胡瑜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