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在其行政起诉书中诉称,广州培正中学真实历史始于1962年,与1889年成立的培正学院、培正中学毫无关系,商评委将广州培正中学认定为百年名校的事实是张冠李戴。1984年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培正中学复名的复函,并非正常、合法的法律依据。广州培正中学无论是对校名还是校徽的使用,都没有在先事实和证据,更不存在独占、排他的权利。广东培正学院还诉称,自己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其校名是经合法批准的,以合法获准的校名申请注册商标,完全是正当和合法的。
针对广东培正学院的指控,商评委指出,解放前,“培正”一直作为广州培正中学名称的主体部分,解放后,该校经过了社会主义改造,名称发生了变化,才有1984年广州市政府批准复名的文件。即使从广东培正学院所称培正中学成立时间从1962年开始,或者从复名的1984年开始,培正中学也有几十年历史。长期以来,培正中学致力于教育事业,获得系列荣誉称呼,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使用用的“培正”校名及校徽标志在教育系统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广东培正学院筹建时,曾租用培正中学楼房作为办公和教学用,在完全知晓“培正”及校徽为广州培正中学一直使用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具有恶意。因此被诉第5273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该院经审理认定,在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第三人广州培正中学已经在教育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广州培正中学多年来将“培正”二字作为校名的主体和最显著的部分与该校校徽同时使用,使“培正”二字及该校校徽成为标识其教学服务内容的主要标志。应该认定在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使“培正”二字及校徽是广州培正中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同时认为,在申请争议注册商标之前,原告的董事长梁尚立曾担任广州培正中学董事长和创校百周年大庆筹委会主任,且原告筹建时,曾租用培正中学楼房作为办公和教学用,说明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知晓广州培正中学校名和校徽的使用情况下,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被诉第5273号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是该院于近日作出驳回广东培正学院诉讼请求的判决。
截至发稿时,记者还未收到广东培正学院是否提起上诉的消息。对此这一纠纷的发展,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