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将“安顺地戏”列为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6年6月,国务院将“安顺地戏”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此案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之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历经一年多的审理,5月24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千里走单骑》在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从整体情况看,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据此驳回了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也对电影事业从业者发出提示,“今后更应当增强对我国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习运用,谨慎从业,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
根据安顺市文化局的起诉,2005年12月,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品人、张伟平为制片人、张艺谋作为编剧和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影片以一堂名为“千里走单骑”的“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全片所反映的外景环境为云南的丽江,影片放映中有画面是演员在表演《千里走单骑》,并配有画外音:“这是中国‘云南面具戏’。”而事实上,影片中贯穿全片演出的戏剧片段都是“安顺地戏”中的剧目,表演的演员也是安顺市的“三国戏曲演出队”。为此,安顺市文化局认为其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并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于是将新画面公司、张伟平以及张艺谋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去年5月11日的庭审中,两位“安顺地戏”的演员还曾身着戏服,在法庭上进行了表演。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方也提出了两点强有力的理由,一是“电影是艺术创作,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均为虚构,不能对号入座”。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今天上午,安顺市文化局局长以及被告方律师到法院领取了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首先对安顺地戏的文化价值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保存,任何非法侵占、破坏、歪曲和毁损等侵害和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继承和弘扬的行为都应当予以禁止和摒弃。
但是,围绕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指出,被告方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运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中,为了烘托影片环境与背景,将其称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云南面具戏”,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而且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没有对“安顺地戏”产生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官也在判决中提醒电影从业者,应该增强法律知识,谨慎从业,尽可能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安顺市文化局局长邹正明用“喜忧参半”来形容自己的心情。喜的是法院充分肯定了“安顺地戏”的文化价值,认为“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并明确了电影中使用的就是“安顺地戏”。而忧的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没有侵权,驳回了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
邹正明表示,安顺市文化局将会继续提起上诉,为“安顺地戏”正名。
而被告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张伟平、张艺谋的律师则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很满意,并称原告安顺市文化局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由诉至法院,但该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并不能诉请民事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持续了几十年,但是至今都没有能够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此案中,安顺市文化局的诉求被驳回,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法律应该如何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仍然值得全社会思考。(法制日报李松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