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张某某则坚称,在办理这批货物之前,他就已经把真实情况告诉了郑某某。“她(郑某某)知道我在广州买的是什么货,当时我问她假货能否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她犹豫了一下说可以帮忙打听一下。后来,她告诉我说可以试一下。”据张某某交代,当时郑某某告诉他,海关并不是对所有的货物都进行检查,抽检到的概率很小。张某某表示,吃了“定心丸”后,他才决定把这批货物交给郑某某。张某某称,当海关通知要对这批货物进行检查时,郑某某曾经表示需要找人疏通关系。“当时,她(郑某某)说‘你认识海关关系硬的人吗?如果不认识就别乱找了,省得惹上更大的麻烦’。”
而郑某某自始至终一口咬定,自己是在海关通知检查货物时,才从张某某处得知这批货物是假货的。
此次庭审的1个半小时里,双方围绕涉案金额的额度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都认为,该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应该以报关价格,即26万元为准,而不是公诉机关所坚持的233461610元。辩护律师的理由主要是:“第一,由于LV等名牌产品是由真皮制作而成,而涉案物品的材质都是皮革,二者质量相差较大 ,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时,不应该以真品价格为标准;第二,张某某当时所购买的这些假包价值不到15万元,帽子、袜子等物品约1万多元,所有商品一共是16万元。报关时,他在报关发票上填写的价格是26万元。”基于以上理由,两位被告及其律师都认为,被告人的实际涉案金额应该为26万元,而非2.33亿元。
对此,公诉人做出了回应。“据了解,LV包的材质也并非真皮,而是皮革;其次,由于目前无法对涉案物品的进价、售价和标价进行调查,无法知道这批货物的真实价格。”公诉人表示,由于当时被告所出示发票的出票公司,本身就是一个非法公司(已经在另一起案件中进行处理),所以,该发票不能作为证据。“据此,只能根据权威机构鉴定的涉案物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