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后,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展开调查。经过3天摸排线索、证据,并于6月10日,对五台县神西乡泰安加油站承包负责人王玉书(男,60岁,山东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纪王桥村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4月初,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王玉书在承包五台县神西乡人边全生的泰安加油站后,在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找来外地装修人员,对加油站外观进行改造,在加油站顶棚、立牌、加油机两面、营业厅外墙等多处使用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字样和“宝石花”商标图案,并自购中国石油加油站工作制服5套让其加油员工穿着,并对外销售石油。
截止到案发日,涉嫌金额已高达7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玉书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玉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6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玉书迫于法律的威严,到忻州市局经侦支队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玉书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中新网贾子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