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2、本表第①栏所填写内容应与该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4、本表第②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5、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6、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或应审查员要求修改序列表的,应提交纸件替换页和与替换页内容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7、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服务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