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方提供的委托项目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版权登记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开始申请登记。由于申请需要,需要公证的,由甲方完成,也可以由乙方代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在版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出现补正、修改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补充和修改。
七、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在2天内接受与甲方同行业相近似的版权登记委托事项。本合同内容双方均应保密。乙方应严格保守委托事务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商业秘密外泄的,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本合同不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双方来往的传真件、甲方提供的源代码及双方协商决议(书面形式)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违约条款:乙方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及违反以上职责,则属于违约;甲方不提供真实的信息及按时付款,则同属于违约;违约方承担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电传或邮发均有效),自该商标的最终商标局审查书面意见转交给甲方后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