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施人,可能是某个人行为,也可能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转载内容的来源,及可能来自于其他网站,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的纸媒体,此种侵权行为,因为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即财产权。
3、网络抄袭与剽窃。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网络抄袭与剽窃,还包括网站之间的非法使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见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这是两大门户网站之间就网站内容相同或相似发生的纠纷,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4、网页设计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而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
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经营者之间随意抄袭、剽窃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行为。
5、链接侵权。这主要是指一些网络运营商而言。现实中,某些网络运营商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对作者及用户人身权的尊重,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的强大功能,随意链接或使用其他网站网民的原创作品。
一般的链接如果仅指向需要浏览的其他网站的首页,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有些网站却通过内链技术,或纵深链技术,使设链与被设施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不经过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
这种超链接行为产生两种结果:其一,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二,无偿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优良商誉。这样,事实上就构成了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6、下载侵权。这是指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