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有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被纳入破产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当自然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对普通人来说,通俗的说法是:当个人资不抵债时,他们将通过司法程序被宣布破产,他们的债务也将得到解除。个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进行资产负债清算。经法院审查,真正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宣告破产,并获得债务减免的机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的增长,个人对外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判决。诚实债务人破产后,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破产保护,以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容易建立,许多人可能会恶意借贷、挥霍钱财,然后通过破产恶意逃债。
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建立社会个人信用体系。随着近些年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在逐步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别省市也制定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操作指引等,但仍没有形成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率先突破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商环境,在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对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