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终结。正常终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予以公告。该企业的法律人格继续存在。其二,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企业破产,并依法重新登记债权。 (2)非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是债务人企业在整顿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企业破产:其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以客观状况为判断标准,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不执行与部分不执行;因债务人过错不执行与客观上无法执行等多种情况。其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其三,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五种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五种行为是: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提供财产担保;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