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③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主席,即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