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日期内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并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才能参与到接下来的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等环节,其债权才有机会得到实现。如果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其债权,将面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呢?《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是对未申报债权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对其分析可得出不利后果具体如下: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但其仍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