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同时,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必需费用时,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就在十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以及和解协议。
(四)法院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五)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他们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六)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织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八)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