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要求申报债权人提供、补充申报凭证原件或足够的证据。清算组发出确认或拒绝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告知申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若有异议可向清算组提出;若拒绝,在通知书中说明拒绝的依据和理由。清算组对申报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再次发出确认或拒绝申报债权通知书,并附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且告知申报债权人若对清算组再次确认或拒绝申报债权通知书有异议的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裁定。法院就申报债权人的异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除驳回申请破产的裁定可以上诉外,破产程序的裁定均为终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