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法院破产庭自1993年成立以来,适用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共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46件,安置职工两万余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审理皇冠公司破产案时,在当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适用相关政策,把职工集资款列入第一顺序进行清偿,有效化解了职工大规模上访的不安定因素。2003年以后,我们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参照南阳市政府的宛政(2003)8号文件计算职工补偿金标准,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破产中法律与政策并存的现状还将长期存在,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切实做好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落实到国企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实践中就是要把好职工安置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了低工资高福利制度,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就成为国家的人,端上了“铁饭碗”,虽然工资水平不高,但企业代表国家负担起了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住房等福利事项。企业一旦破产,职工的这些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还不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根本解决。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必须对职工的保障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本着以人为本、职工合法权益优先的原则来统筹适用法律、政策。
二是着眼构建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破产企业一般都存在着包袱重、积怨深、矛盾多、资产负债率高、职工安置难的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心头之痛。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要把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优先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审慎对待法律政策的矛盾面,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一致性。
三是形成工作合力。国有企业破产时,清算组和管理人在职工安置过程中,不仅要分配破产财产,还要分配大量政府调控资金,如土地出让金、政府兜底资金等,这些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分配范围,究竟如何使用,如何分配才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就需要法院和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统筹兼顾法律政策规定,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争取政策支持。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走法律程序,对于资产的处理、财产的分配、职工的安置,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协助和支持,特别是职工安置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政府的相互配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能积极协调,尽可能地争取到法律许可的政府政策支持,职工的安置就会顺利,破产的社会效果会大不相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就落到了实处上。
五是严格适用法律。这是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必须严格遵照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的生命线。在这个原则下,涉及职工安置问题,要做到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充分考虑国情,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相统一,从实践意义讲,应该是对严格适用法律原则的准确把握和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