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按劳社部函[2003]35号文件的要求,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对提前退休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混岗集体工以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等给予及时认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关闭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进行审查。凡职代会通过率较低的,应限令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企业予以完善;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应提出相应的补缴措施和解决办法。
(四)审核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明确签定是否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
(五)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及中央下放破产企业的审核意见,要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查。对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如何申报和审核,由各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