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6年4月13日,从河北省到北京做生意的李东胜驾驶一辆从北京朋友熊友明处借来的奥迪轿车,沿京通快速路行驶时,被后面一辆黑色轿车追尾。双方将车停在路边,李东胜下车查看情况时,追尾车上下来三名西装革履的陌生男子,微笑着朝他快步走来。随后,一人将李东胜的车钥匙拔下,另两人上前欲与李东胜搭话。当时,李东胜认为三名男子是在抢劫,掉头跑走。三名男子见状也没追赶,只是将李东胜车上的所有物品卸到便道上,接着就从从容容地驾着李东胜的车离去。远处观察的李东胜目睹三人离开后,打电话向警方报案并回到现场,但事后并未将三名男子放在便道上的物品取走。警方询问李东胜的过程中,三名男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原来,熊友明在2003年从北京银行官园支行贷款购买了这辆奥迪车,但到去年熊友明拖欠银行贷款已达20多万元。为了追回拖欠的购车贷款,官园支行委托威远公司收回奥迪车。威远公司的三名职员于4月13日发现并拦下、收回了这辆欠贷奥迪车。
事后,警方认定该案不属抢劫案,并证实三名男子开走李东胜车辆的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手段,也没有占有李东胜车辆以外的任何物品。李东胜车上所有物品,三名男子均堆放在案发现场的便道上,后来被过往行人捡走。
为此,李东胜以三名男子的抢劫行为导致其放在车内的10万元现金和一些财物丢失为由,将北京威远运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友明与官园支行之间的欠贷事实清楚,根据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官园支行有权委托威远公司采取不违法的手段收回欠贷轿车。因此,在威远公司人员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官园支行、威远公司的上述行为。
法院另认为,案发时,李东胜在威远公司人员离开后主动放弃了对车上物品的看管,因此,物品丢失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