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之一,破产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具有“死亡”与“再生”的意义。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当然,新法的实施必然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作为司法实务界人士,我们有责任未雨绸缪,加强对新法施行情况的关注与研究。本期刊发民三庭李春法官一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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