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税收优先权设立的原因对于更好地在企业破产中保护国家、债权人、债务人各方利益,规范国家有关机关税收征管理念有很好的辅助作用。
首先,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支柱,是满足公共需要而采取的最主要经济手段,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作为理性人都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的税收债权是当事人之间非对等给付的债权,体现一种隐性的公平,纳税人易被眼前得失所蒙蔽,不能看到其纳税后获得的利益;而税收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支柱,但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决定任何公共品都不可能排除他人使用,纳税人不愿缴纳税款的“搭便车”心理十分普遍。因而须设立税收优先权以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
同时,从税收债权的风险转嫁角度来看,如果不赋予优先权就意味着对因无法取得税款而遭受的损失,政府最终会通过增加税率或者扩大税基而外化为其他纳税人的损失,即由其他无辜的纳税人分摊了本应由原纳税人及其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因而须对税收债权赋予优先的效力,虽然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会使得财产缺口由该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承担,但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来看,这种立法上所作的规定以及通过这种假定所增加的一般债权人的风险,反倒可能促使一般债权人增强对债务人的监管力度和预防风险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债权损失概率。
再者,税收在征收上,由于其法定性的约束,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所以税收债权的法定性给破产中实现债权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保障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