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 财政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