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表现为严重亏损的事实。如果并未出现严重亏损,那么即使不能清到期债务,也不能宣告其破产。例如,企业法人在大规模技术改造期间,因新的生产能力未形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就不能认为已出现破产原因。
2、企业法人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的经济能力,二是企业的信用能力。如果企业自身缺乏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不能依靠信用渠道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即表明其已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是指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且应当是已经到期的债务持续不能清偿。
3、企业法人同时存在以上两个方面的事实,就表明其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达到破产界限之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4、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破产原因还须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如果是由国家经济调控等政策性措施导致的,依然构不成破产原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清偿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