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和破产欺诈罪。诈骗罪是一个“口袋罪”,97《刑法》已经把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为普通的诈骗罪和特殊的诈骗罪。根据这一立法理念,破产欺诈罪不再适宜装入普通的诈骗罪。破产欺诈罪在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
2、职务侵占罪和破产诈骗罪。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包括单位本身。(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后者是债权人的债权。(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后者是逃避债务。
3、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时间不同。清算程序的启动要在破产宣告以后开始,所以清算组织介入是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开始。而破产欺诈罪的期限是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限和破产程序期间,所以,二者的期限跨度不一样,是包容关系。(2)主体不同。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清算人,而破产欺诈罪是一般主体。二者是包容关系。当然,清算人可能一个行为触犯这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4、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破产欺诈罪。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前面三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前面三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后者为一般资产。
1、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31、48页。
2、在罗马法中,“私犯”相对于“公犯”而言,“公犯”是危害罗马国家的行为;“私犯”是侵害私人和人身权益的和行为。
3、所谓财产委付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全权人申请或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裁判官则谕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管理人悉数变卖分配给债权人。
4、王卫国等编著:《破产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
5、刘延和:《破产犯罪研究》,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库2000年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77页。
6、2004年我为台湾地区“破产法修正案”第225条规定的“诈欺破产罪”为: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2年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隐匿或毁弃财产或为其他不利于债权人之处分者。(2)捏造债务或承认不真实之债务者。(3)隐匿、毁弃、伪造或变造账簿或其他会计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财产之状况不真确者。(4)依法律之规定应于账簿记载之事项,而不为记载或为不正确之记载,致会计事项或财务报表发生不实之结果者。债务人在清算程序中有前项各款行为者,亦同。
7、张艳丽著:《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300页。
8、张艳丽著:《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306页。
10、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11、其中其第1款规定:“关于契纸、账簿、字据等类,隐匿、销毁或涂改伪造及虚捏者。”参见王文华:《论破产犯罪与破产刑法》,载刘守芬等主编:《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