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可概括为关系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如何认定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一是机构混同。主要是指企业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如法定代表人一致,高管人员相同或交叉任职,普通员工统一安排使用,此企业部门控制彼企业部门等。
二是财务混同。各企业不单独建立财务账,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财务账,混合记账。建立一套银行账号,混合使用。或者各企业虽单独记账,但资金的使用受制于同一机构。
三是资产混同。各企业资产所有权混同,无法区分隶属关系,且相互调配使用,既可从甲企业调配到乙企业,也可从乙企业调配到甲企业。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债务凭证混合记载,难以区分。
四是业务混同。各企业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混同,受统一的指挥、支配、组织。交易客户也多有交叉。
五是法人人格混同。在形式上各企业虽均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实际上却受制于同一机构。在外部债权人看来,各企业之间界限模糊,辨识困难。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考虑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探索了一套由中介机构出具关联程度审计报告的做法。该做法值得借鉴。因为,由中介机构对企业是否高度关联、财产是否高度混同、职工是否统一管理、经营是否统一对外等问题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更具权威性,有利于申请主体决定是否申请合并破产,有利于增加合并破产的透明度。实践证明,由专业审计部门作出关联程度的审计报告是可行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也对关联企业违法破产起到了一种事前防范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