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8日,申请人桑某、被申请人舒某、林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申请人桑某、被申请人舒某、林某各投资20万元,成立华源织布厂,并以舒某为个体工商户登记。2007年10月28日,二被申请人将华源纺织厂承包给华丽纺织有限公司经营,收取承包费4万元并未入帐,以自己出具的白纸条冲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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