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一起开办一合伙企业。后甲因与其他三人不和,不再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该合伙企业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宣布散伙。现甲要求拿回自己的出资,但四人对账目都不认可。请问:甲可否申请法院组织清算以理清账目?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由甲乙丙丁四人担任;经四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甲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