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想退出合伙的,需要事先声明或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在处理好财产和债务关系后,方可退出合伙。对于合伙,法律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因为退伙涉及到财产分割,由于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这就涉及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在合伙订有合伙期限的,只有在有重大法定试油或者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可以声明退伙。除了声明退伙以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退伙方式,如:合伙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合伙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宣告破产的(在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中);合伙人经其他全体合伙人除名的。
关于退伙,《民法通则》规定:“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有约定,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烟瘾,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退伙人因退伙而转出的原有出资,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退伙人在退伙时仍应承担其退伙前个人合伙的债务,并不因其提出退伙而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