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mm×138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