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通过设立执业风险基金来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有了执业风险基金,其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就不再只限于合伙人的财产或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于执业风险基金是单独立户管理的,即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力偿债或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足以偿债,但执业风险基金完全不会受到企业经营失败的影响。所以,法律硬性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