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成本承担的方式,一般分为“各自承担”和“统一开支”两种方案,两种方案分别存在着优势与不足:
各自承担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各种成本由合伙人按照人均或者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或者按照资源占用情况来分摊。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合伙人之间做到了成本划分清晰,在创业的初始阶段,事务所的规模较容易扩大。但此做法有很明显的弊端,即合伙人之间因为把账算得太清楚,所以难以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而且这种成本方案会加大收入差异较大的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个人收入较低的合伙人必然倾向于削减事务所的场地、管理、培训等各方面的成本;而个人收入较高的合伙人则倾向于增加投入,特别是长期投入、远期投入。这种矛盾将会长期存在,逐渐加深了合伙人之间的摩擦和隔阂,使之无法形成一个共同发展的事业基础,形成名为合伙、实为单干的局面。
统一开支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成本由事务所收入统一开销。这种方案有一定的弊端:即对于高收入合伙人而言,在成本承担方面必然要多。如果在相应的利润分配方案方面不能很好的给予考虑,容易造成对高收入合伙人的失衡。同时如果不对合伙人设定合理的创收任务考核制度,也容易造成“大锅饭”的现象。
但是这种方案的好处非常明显:由于整个律师事务所有统一的成本承担机制,如果再辅助以个人创收任务考核制度和公平的利润分配方案,就可以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事务所经济体制,使整个事务所能够实行类公司化的运作。专业分工、团队合作、法律服务流程规范化等各种紧密合作的运作模式,可以得到有效的运行。同时,由于成本统一开支,事务所的资源得以统一运用到共同发展的事务上,诸如投资新场地、执行市场营销计划、加大培训投入等方面,与各合伙人分散投资相比,这种方式必然由于规模效应而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两种方案比较而言,各自承担方案能够实现合伙人短时期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适宜在合伙人个人能力较弱、急需进行个人资本原始积累和事务所处于创立阶段的时候采用。当合伙人的能力和资金积累到一定阶段,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时候,就必然要求进行资源整合和共同发展,此时不能再实行各种形式的费用分摊制度,而应改用成本统一开支方案,把合伙人的收入与律所的效益挂钩。合伙人之间只有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才会有紧密联系的纽带、才会有稳定长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