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无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应提供口头合伙协议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能够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2、有关部门批准合伙经营的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合伙的字号、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证据材料。
3、合伙人各自出资数额、实物的名称、数量或技术等证明材料。
4、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数量、合伙利润、合伙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负责保管帐目的应提供原始帐本。
5、合伙期间尽义务的情况,利润实际分配或债务分担情况等证明材料。
6、入伙、退伙或终止合伙关系的协议书;退伙或终止合伙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债权债务处理的协议书。无书面协议的,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7、退伙达不成协议的,要提供退伙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退伙人因退伙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应提供退伙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