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总人数,其中普通合伙人人数,有限合伙人人数。标明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方式。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标明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
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的处理对策。
第四十一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还应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出质或转让。
第五十三条未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