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为合伙,各个学者之间的认识大致相同。例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互相约定出资的一种契约关系。合伙的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与团体性,其功能类似于买卖、雇佣等“交换性契约”,可以发挥交换当事人具有对立性利益的作用。王利明先生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合伙从内部来看,系属一种合同关系,从外部来看则是一个组织体。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两种,民事合伙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往往将其作为合同关系规定于债法中,一般只要合伙协议生效即可成立,不一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一定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在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合伙事务。商事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一般规定在商法典中,属于商人的一种,须有字号和商号,应按照商法的规定办理,并建立商业账簿;在对外关系上,商事合伙实行代理制或代表制,只要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行为,行为结果即由合伙组织承担。[4]
我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五节专节规定了“个人合伙”,有学者认为,该节内容与第52条对法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我国民事合伙的相关法律规范,而《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的合伙,则相当于商事合伙。[5]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0条、第33条的规定,并没有要求个人合伙一定要起字号,应当既包括商事合伙,也包括民事合伙。[6]还有观点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不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所以商业合伙的概念没有多少现实意义。[7]
基于我国民商合一的体制,本文不对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进行区分,而对合伙财产的性质进行统一的研究,以避免给分析造成不必要的复杂性和繁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