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1956年巴菲特合伙人公司成立伊始,其做法就与几乎所有的共同基金与对冲基金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收费制度。巴菲特并不向合伙人收取管理费用,他只收取绩效费用。也就是说,这些合伙人每年获得各自投资额6%的利润,如果公司的利润超出了6%,他们还可以获得超出部分的75%,其余的25%则归巴菲特。如果公司当年超出10%,则巴菲特可以获得1%的回报;如果超出10%,他便可以获得总额的6%。
莫尼什·帕伯莱注意到,这种收费要比其他基金更公平。如果仿效巴菲特的收费做法,它就将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非常划算,可以吸引原先在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二是这种收费做法并不见的为其他基金所采纳,因为其他基金觉得这样做可能不划算,因此这种收费拥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为什么巴菲特敢于采取这种收费的做法?这与巴菲特合伙人公司的组织结构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巴菲特合伙人公司的投资者几乎都是巴菲特的亲朋好友,并非是无数普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人公司组织章程,订立的投资期限为20年,时间很长,并不像其他基金,可以让投资者在短期内赎回。
其次,当合伙人在盈利之后,他们反过来将更多的资金交给公司,同时带来更多的合伙人,而这些新的合伙人一旦加入公司,就已经知道并愿意接受合伙人公司的这种运作模式,这一点很不寻常。
其三,在合伙人公司并没有任何分析师之类的团队,所有的投资研究和交易都由巴菲特一个人独立完成,这样,公司的费用很少,或者说几乎为零,这与其他基金浩大的费用相比有天壤之别。
最后,巴菲特只在每年的最后一天向合伙人报告一年的投资业绩,而且对合伙人也不需要报告公司的投资组合情况,因为他觉得如果与合伙人谈论投资状况,将影响他的独立思考,而其他基金通常都要不停地报告投资组合以及业绩状况。巴菲特以年度为单位发布报告是独树一帜的,实际上投资一家公司所取得的业绩,以年度进行衡量比较合理,如果时间较短则难以评判。
莫尼什·帕伯莱认为,由于巴菲特合伙人公司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它给巴菲特带来三个好处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