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服装店的进货、销售等事宜由其表哥负责,每月支付1000元给我同学的妹妹,由其负责日常营业,我和同学只是每月领取收益分成,协议期是1年。
可是做到现在,生意越来越差,根本没有利润可分,因此我很不满意,可是要求撤资散伙他们又不同意。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撤资?或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才能要求撤资?
上海海脉律师事务所周富毅律师回复如下:
据顾小姐所述,其出资的合伙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由于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故顾小姐无法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按照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依照顾小姐所讲的,该合伙协议约定,这一合伙企业设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如今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所以顾小姐有权要求据此解散该合伙企业。
如果其他合伙人执意不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顾小姐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个人撤资的相关事宜。若其他合伙人协商后仍旧不同意顾小姐撤资,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作为合伙人的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