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民生案件”的诸多特点,给海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民生带来不小的挑战。近年来,我院在上级党委、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但是,司法层面的应对毕竟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从根本上破解“海事民生案件”的种种难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司法体制内的关注,更离不开外部有关各方的良性互动。对此,我们有以下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包括经济上和运用法律技能上的援助。充分关注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和诉讼负担,对船员、困难渔民、外来务工者等要求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建立诉讼“绝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并准许其缓交、减交和免交案件受理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如近年来,我院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256.94万元,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的诉讼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辩法析理的工作。对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来信来访。案件正式进入到司法程序后,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解答诉讼咨询,告知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与义务,并提供针对性的举证指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援助,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诉讼水平,依法行使和保护合法权益。
二是把公正、效率与司法为民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海事民生案件”的审理质量。在案件处理上,不但要考虑到形式上的公平,更应兼顾实质上的公平。在分配举证责任、决定赔偿项目、额度等程序和实体处理问题上,法官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双方事人的经济水平、家庭负担、伤害程度等现实因素,确保受害当事人获得公平的救济。要加强对“海事民生案件”中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调研,在现实需求和法律原则的最佳结合点上,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民生,争取案件处理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理“海事民生案件”时,要对人民群众抱有真诚的感情,要善于倾听、理解人民群众的生活状态和纠纷背景,善于把握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要以平息纠纷、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真正做到缓和矛盾,减少诉累,促进和谐。要充分运用海事诉讼简易程序、巡回审理、法律服务热线等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诉讼服务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把切实提高执行水平作为保护民生的落脚点。加强司法程序内部的工作配合,通过立案、审理阶段的财产保全措施,使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进一步加大“海事民生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加强与我省沿海法院、海事、渔政、边防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建立有海事执行工作特色的执行协作网络。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努力做到执行主体、执行财产和执行措施的“三穷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摄力。对仅剩营运船舶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当事人,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船舶死扣和活扣两种方式,既确保船舶安全可控,又允许当事人从事经营,为履行债务创造条件。对确属履行不能的案件,要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互谅互让。但对于权利受损得不到救济且又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法院要主动运用司法救助基金,使他们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一定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