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债务,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职工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职工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即合伙协议未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人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责任范围不是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份额为限,而是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限。如果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全部债务进行清偿责任。即合伙人依据债权人请求,不仅应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应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合伙人连带责任是有条件,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限制,对合伙人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企业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是每一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因此,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连带责任持续到合伙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该连带责任消灭。但债权人请求权,应在《民法通则》规定两年诉讼时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对债务人(原合伙人)实体权利。 二、法人合伙民事责任 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性组织。法人合伙法人限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但不包括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 法人合伙民事责任指法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法律后果。
法人合伙民事责任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一)法人合伙对内民事责任 法人合伙对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法人之间、合伙法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投资,是合伙法人义务。如果合伙法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依期如数按约定方式缴付出资,即构成出资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由赔偿金补足。如合伙协议既未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又未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过错方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擅自退伙民事责任。合伙法人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合伙他方也有过错,应按各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退出方对退出前合伙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效民事行为责任。法人合伙协议中订立保底条款,该条款无效。
保底条款是合伙一方虽向合伙企业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合伙盈利,但不承担合伙亏损责任。在合伙亏损时,仍应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条款。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合伙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合伙盈余,由合伙各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一方向合伙企业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合伙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是明为合伙,实为借贷。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罚款。
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履行期间收益,应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协议无效所遭受经济损失。 (二)法人合伙对外民事责任 法人合伙对外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份无限责任,一是连带无限责任。 1.按份无限责任。按份无限责任是指在共同债务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共同债务,只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定份额以他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债务份额不承担清偿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法人合伙承担按份无限责任法律依据。法人合伙按份无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情况下适用。 法人合伙可以承担按份无限责任与法人制度密切相关。法人有必应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点与个人合伙明显不同,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个人合伙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合伙则没有这种忧虑。